...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删去第三十五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多项内容。首先,各类船舶除按国家规定领取证书外,还需向公安边防机关申办船舶户籍注册,获取出海船舶户口簿,船员需申领出海船民证。外来人员在作业时,需凭身份证和暂住证由船舶负责人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出海船民证。
为强化浙江省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确保沿海边防治安秩序的稳定,以及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省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进行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民用船舶,不包括公务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