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的主管部门(船舶代理包括)
发布时间:2024-10-31阅读次数:31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规范,促进公平竞争,本条例旨在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的稳定,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辅助性业务,如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管理、货物装卸、仓储、集装箱站和堆场等。

对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程序类似,需要提交申请书、母公司的相关证书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国际船舶代理和管理业务的申请人需满足特定条件,并提交商业登记文件、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明等,经地方交通部门审核并获得资格登记证书。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船舶代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1、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3、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4、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并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最后,条例明确规定了船舶管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活动的适用规定。

5、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本细则不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工具的水路运输。同时,对于省内排筏运输,由各省交通运输厅(局)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执行,确保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营运管理规定如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服务企业及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需经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及社会运力运量平衡审批,具体办法由交通部制定。非营业性船舶运输审批另有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于1996年6月18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1998年7月30日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罚则在第三章中有详细规定,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将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首先,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罚款额度将从3万元至25万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基本准则,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与各方权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规范,促进公平竞争,本条例旨在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的稳定,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主管部门是

1、我国无船承运人的主管部门是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该部门分为:有船舶揽货总代理和不负责揽货的船舶代理两种形式。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实施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公开无船承运人的信用记录,对于失信企业将实施联合惩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已发出通知,提醒企业关注交通运输部关于无船承运保证金退还的通知,及时申报退还。

3、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怎么注册船舶代理公司

1、申请注册公司需要以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

2、船务公司设立公司需要到交通部海运司审批获得同意设立公司的批文 (无船承运人直接申请无船承运人资格证),如果是外资的,在获得前置审批的批文后,还要到北京国家商务部申请批文。持上述两个批文到广东省交通厅办理运输许可证(如果只是无船承运人就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然后持批文到深圳办理设立手续。

3、建议找个工商注册代理帮你垫资、注册以及税务登记等、快捷方便,如果你公司在船舶代理范围内涉及到船员服务或者货运代理以及进出港业务代办的话、那么还需要去长江海事局申办船舶服务资质和船员服务资质、具体资质等级看你主要从事的内贸还是国际业务。具体申办流程请访问中国长江海事局官方网站或当地海事局咨询。

4、第六条 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5、新设立企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对拟新设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再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

6、船舶代理服务:- 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包括向港口当局申报船舶动态、安排引航、拖轮等服务,确保船舶顺利进出港。- 协调港口作业:与港口、码头、装卸公司等各方协调,安排船舶靠泊、装卸货物、安排船员换班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