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为规范中国和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停泊在、作业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但不包括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艇。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等原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包括船旗国和港口国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强调了在管辖水域中的航行、停泊和作业要求。第六条指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遵循交通部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和防治污染规定,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第七条规定,船舶应选择安全的通航环境,同时注意其他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避免污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法律分析:托运人验证重量与实际误差不得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如果超过,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六条 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第七条 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附录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2、GT及以下:驾驶员1人,白天航行限制,夜间或长时间航行需增加驾驶员。客船配置:- 500GT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配备救生艇员证书人员。- 1200GT以下:船长、三副1人,值班水手减少,夜间航行需增加二副。100GT以下:同上,白天短程航行限制,夜间需增加驾驶员。
3、第十二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格式按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分为三种,其具体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第十三条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填写;国内航行(包括沿海和内河)船舶的《船舶最低最安全配员证书》用中文填写。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5、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值班安排需确保安全,包括人员、船舶、货物、港口及环境安全,机械操作安全,遵守国际公约和地方规定(第九十条)。甲板值班需包括驾驶员和水手,轮机长与船长共同决定轮机值班人员构成(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的值班行为,确保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并强化船舶保安管理,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同时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予以制定。
.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显示,船员接班前4小时禁止饮酒,酒精浓度不超过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是由交通运输部门在2020年7月2日,第21次会议中正式宣布执行的一项制度,是为了更好的让船舶工作人员,更好的履行自己的工作内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于进入我国内水、领海和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船员的值班安排应符合我国政府签署或参与的国际公约相应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1997年10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第二节 值班一般要求 第十十二条,强调公司和船长应确保配备足够适任船员,确保安全值班。船长需安排合格船员,明确职责,同时保证船员休息,避免疲劳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则
1、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章规定了最低安全配员的原则。首先,第六条强调在设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时,需要全面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的功率、航行区域、航程长度、航行时间,以及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
3、第十二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格式按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分为三种,其具体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第十三条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填写;国内航行(包括沿海和内河)船舶的《船舶最低最安全配员证书》用中文填写。
船舶监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港口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第七条 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第八条 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