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和珠海边检总站区别
区别: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是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中国警察网联合推出的全国公安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全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是沿边沿海地区的武装执法力量。
公安部六局。珠海边检不是边防武警,属人民警察系列。
珠海边检总站是公安部直属的副厅级单位。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领导。也就是说珠海总站的总站长是副厅级领导。副总一般是正处级。
区别如下:边境管理支队,主要在我国沿边9省,下属有大队,大队下属有边境派出所和边境检查站。(这块和地方公安有点类似)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简称边检站,主要设立在对外开放的口岸。
本人想报考今年的海关,日语专业的。看到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也招收好多小语种,想问一下它与海关有何区别?海关是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注重货物的检查通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是公安边检机关。注重人、交通工具的检查过关。
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护船员(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公务船舶除外。第三条 本省各级公安边防机关主管本辖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旅游的集体和个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人员。第三条 公安边防机关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船舶管理第四条 出海船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后,方可出海。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前款所指的本市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是指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县、奉贤县、金山区的沿海地区及其附近海域。第三条 (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边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湾渔船停泊点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两岸同胞交往,维护沿海、港口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台湾渔船及船员的边防治安管理,遵循确保安全、方便往来的原则。
不可以的,根据我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渔民,不得使用渔具进行大规模捕捞。在海边休闲垂钓属于娱乐性活动,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可以的,但要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按照国家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徒手使用网具捕鱼的应当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因此无证在海边使用小抛网捕鱼是不允许的。
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法律依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七条年满十六周岁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出海前,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船舶应实行船长负责制,服从公安边防机关的各项管理,维护港口码头秩序,保障海上安全生产。第七条 严格履行船舶进出港申报、签关手续。近海作业的舱舶,每半月持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签关一次,远海作业的船舶每航次签关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边防部门被赋予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管理措施,以保障所有涉海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相关权益的保护。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外国籍船舶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除外。第三条 各级公安边防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
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保卫海防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旅游的集体和个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人员。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旨在强化对海域内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以维护稳定的边防秩序,保护出海人员权益,并推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一法规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4、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出海船舶和人员的管理。首先,公安边防机关负责定期进行边防治安管理宣传,尤其在伏季休渔期间,会对出海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确保他们了解法律法规。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沿海港口和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运载工具、海上作业平台及其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制定了一部条例,旨在维护安全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促进经济发展。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的各类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军事和公务船舶除外。政府各级部门需强化领导,确保经费投入,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证件管理、边防巡查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旨在强化对海域内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以维护稳定的边防秩序,保护出海人员权益,并推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一法规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于2012年11月29日发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这部法规名为《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经过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该次会议上的审议通过,这部条例正式诞生。这部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以保障沿海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海域、沿海地区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坚持积极预防、依法管理、依靠群众、高效便民、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修订版 海南省为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地区发展,制定了新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海域和沿海地区,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等原则,各级政府需强化领导,将边防治安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并提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