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分类分级管理(船舶分类分级管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4-11-12阅读次数:35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岸线,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确定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海洋渔业、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主要职责涉及多个方面,旨在推动水产畜牧业和饲料工业的发展。首先,该局负责拟订和发展政策、战略和规划,以及指导实施和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如财税、价格和保险等,起草相关法规规章,推进依法行政。

党组成员、副局长施汉飞协助局长分管渔业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渔业生产、渔政渔港监督和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工作,直接管理渔业生产管理处、渔业执法行政监督管理处以及直属水产场站。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有关沿海开发规划等相衔接。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上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农业环境保护的总体监督者,负责整个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土地、水利等行政部门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农业环境保护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船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的渔船在广西水域从事生产作业均需要获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对于5米冲锋号渔船,也需要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之后方可从事生产作业。

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97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维护生产秩序,保障生产安全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2、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太湖区域),所有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与渔业生产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3、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对于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渔业活动有序进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主要执行机构,直接负责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渔业活动、跨县级市、区水域需协调的渔业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确定的其他事项的直接监督管理。

4、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殖业规定了养殖用地和养殖活动的具体管理措施。第七条指出,使用国有水面、滩涂进行养殖的,需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跨县级市、区的养殖使用证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核发。

5、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水产资源的保护和增殖措施。其中,第十七条强调了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如中华鲟、白鲟、白暨豚等的保护,禁止捕捉、买卖、贩运,要求误捕者立即无条件放生,已死亡的需交由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伤亡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法律分析: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