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船舶管理(扣押船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阅读次数:29

被扣押的船舶属于可扣押的范围吗?可扣押的船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_百度...

“扣船规定”规定可扣押的船舶范围包括: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承租的当事船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的所有其他船舶;对海事负有责任的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法律主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法律规定的 财产保全措施 之一。除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外,财产保全又分为 诉前财产保全 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船舶作为财产的一种,是财产保全的对象之一,可能受到法院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禁止船舶所有权变更或设定新的抵押)。

一)被扣押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扣押当事船舶,必须是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该当事船舶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同一经营人或同一承租人,但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押船舶的除外。(二)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

法律分析:海事局有权利扣押船舶,海事局也属于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扣押船舶。法律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法律分析:查封、扣押的范围。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海警扣押船舶多久

1、法律分析:一律集中扣港出理,扣押时间至伏季休渔结束,并取消当年柴油补贴。其次,对违规渔船按《渔业法》或《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的高限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十七条 对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及其以内海域的外国船舶,海警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离开,或者采取扣留、强制驱离、强制拖离等措施。

2、海警扣押砂船能否拿回来那得看扣押的原因。警机构因调查海上违法行为的需要,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当检查结束没有问题的,对于不需要对于不需要继续限制或者禁止船舶、人员通行、停留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解除警戒,并予公告。

3、采取禁止离港措施,9月1日12时前不得离港;9月1日12时后,视渔船违法违规和整改情况,继续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直至渔船完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才能解除禁止离港措施;对不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动态数据库内、涉嫌涉渔“三无”船舶,严格依法依规处置。

地方法院有权扣押未经登记的船舶吗

1、法律主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法律规定的 财产保全措施 之一。除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外,财产保全又分为 诉前财产保全 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船舶作为财产的一种,是财产保全的对象之一,可能受到法院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禁止船舶所有权变更或设定新的抵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明确规定:五米以下“艇筏”,不属于“船舶”,无资格、也无须办理“船舶”级别以上相关证件,不属“三无船只”之列。也无法申请、具备“渔业船舶”级别才有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3、如果渔船没有合法手续,例如没有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等,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海事法院不会直接拍卖这样的渔船。这是因为没有合法手续的渔船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可能无法合法地转让所有权或进行其他法律行为。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海事法院可能会考虑拍卖没有手续的渔船。

4、船舶留置权是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舶留置权,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船舶的一方,当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该船舶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各国通过海事法规定了狭义的船舶留置权。

5、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6、而在普通民事法律中是没有船舶优先权这样的法律制度的。由地方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如对海事法律不熟悉,或是不以海事法律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就有可能会使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得不到充分、合法的保护。据悉,现在个别地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船舶进行了扣押,有些甚至对船舶进行了拍卖。

扣押的船舶怎么处理

扣押的船舶,若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的,将会被海事法院拍卖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法律分析:申请人申请对船舶进行扣押时,船载货物由货物所有人进行处理,法院不得对船载货物进行扣押。

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裁定书由院长批准。拍卖船舶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船舶扣押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内容简介

1、第三章至第七章关注具体程序运作中的问题,通过比较研究,探讨了扣船程序的自主性与法院审查、担保与反担保、扣船次数、司法拍卖等议题。章节深入分析了错误扣船责任、扣船管辖与实体管辖的关系,以及海运合同效力、管辖协议效力等复杂问题。第九章核心议题是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2、一)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对于根据该项海事请求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但不排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二)当事人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3、法律分析:申请人申请对船舶进行扣押时,船载货物由货物所有人进行处理,法院不得对船载货物进行扣押。

4、准许十名船员和A会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停泊在广州黄埔造船厂的“神户1”轮;责令船东和经营人在30日内提供30万美元的担保。1996年1月3日,十四名船员和A会社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船员工资、遣返费、保险费和A会社的代理费等费用共226,25 73美元。

船舶被扣押后,拍卖船舶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1、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扣船不受诉前扣船期限限制。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押船舶拍卖。

2、船舶被扣押并最终被法院拍卖是行使优先权的唯一方式,法律并未要求必须是权利人中请扣押船舶,无需重复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因设立基金而使船舶不能被扣押以致优先权不能行使时,优先权并不消灭。

3、一)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二)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裁定书由院长批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美元。海事法院裁定扣押“神户1”号船后,三被告没有履行裁定,提供担保。16日,原告十四名船员和A会社向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