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建船舶管理(广西路建 广西路桥)
发布时间:2024-12-02阅读次数:13

南宁市航道管理处单位简介

南宁市航道管理处,起始于1955年5月9日,原名南宁航道工程区,后更名为南宁航道管理处,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右江百色(东笋)至南宁、郁江南宁至贵港枢纽、飞双江、沙坪河共计678公里的航道维护管理,下设百色、隆安、横县三个分局和19个航道站。

南宁市航道管理处的主要职能南宁市航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右江(从百色至宋村三江口段)和郁江(从宋村三江口至贵港枢纽段)的航道航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航道标识清晰,航行安全。

南宁市航道管理处设有多个部门,各司其职,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五条 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自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与港、澳、台地区或者与外国合资、合作在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须报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广西渔船检验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条例》对广西境内的渔业船舶进行法定检验。其工作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标准,从而保护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2016修正)

1、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交通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和其他与国防交通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2、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人民防空工作应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3、被征用运力交付使用单位时,需有交接清单,详细列明运力信息,三方代表签字确认。若需加装改造,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确保安全标准和国防要求。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部门应确保民用运力在国防动员任务期间优先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