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哪些
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船舶价值损失: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其次,保险责任还包括船舶遭受来自外部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尽管这类风险过去曾被归类于战争险,但现在已被广泛承保,无论是由于盗窃还是海盗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人都会予以赔偿。在遭遇海上危险时,如因抛弃货物导致船舶倾覆,即使造成全损,保险责任也会覆盖此类损失。
这包括被碰撞船舶的损失、所载货物的灭失及费用,以及因污染或沾污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等。然而,保险人不负责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或疾病、货物或财物损失、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以及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费用)。
船舶定期保险。船舶定期保险是指船舶保险的期限确定为一个固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大多数船舶险为定期保险。(2)船舶航次保险。船舶航次保险是指船舶保险的期限以一个航次计算。有些不经常从事运输的船舶可投保航次保险。
海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
1、第一百六十九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2、若碰撞被认为是意外或不可抗力导致,或者责任无法明确,受害者将自行承担损害。这种情况下,船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若碰撞是由于一方船舶的过失造成,该过失船舶需对损害负赔偿义务。这表明责任明确,过失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3、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4、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
对于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此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每增加501吨至3000吨,赔偿限额增加500计算单位;每增加3001吨至30000吨,增加333计算单位;每增加30001吨至70000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6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迟到的损害赔偿金额,以其货物全部损失时可请求的赔偿额为最高限度。但货物迟到非船方所能控制的,船方不赔偿。船运的货物发生损害,货物所有人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承运方应该承担赔偿在责任,其实不然,承运方具有免责的一些情形,不是免责的情况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船运输损害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恢复原状和全面赔偿。恢复原状是指在损害发生后,通过赔偿使受害人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未受损前的状态。全面赔偿则是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来确定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全面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况:货物装卸时发生损失。积载不当导致货物受损。
海商法海事赔偿顺序
1、基金设立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综上所述,要求海事赔偿限制要符合一定条件,如果船公司故意破坏货物,则不能要求就赔偿作出限制。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对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货物、其他财产等各项损失而对责任人的总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额内的责任限制制度。
3、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 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
4、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
第一条 海损的赔偿,除本船承运货物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外,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者船舶所有人任用在船上服务的人员职务上的过失所造成的海损,船舶所有人应当负责赔偿;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海损,船舶所有人不负赔偿责任。
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
同样,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也有相应的限额规定:对于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在英国MIA的1906年条款中,第66条第4款规定,对于共同海损牺牲,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未向其他责任方追偿损失前,应先行赔付。即使被保险人有向其他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当发生共同海损时,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赔偿责任往往会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划分。各方在共同海损中可能共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损失的性质、原因和所处位置等因素进行分摊。约尔规则是关于共同海损的国际惯例,旨在确定共同海损的赔偿责任和分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