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需要什么资质
1、《船舶生产许可证》不仅是船舶运营的基础,也是确保船舶在航行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凭证。具体而言,船舶在进行生产、建造、改造、维修等环节时,必须依照相关法规申请《船舶生产许可证》。该证详细列明了船舶的技术参数、安全标准及维护要求,确保船舶在建造和运营过程中始终符合国家规定,保障航行安全。
2、综上所述,船舶制造需要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专业人员和考核能力等资质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你好:制造小型船只需要办理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海上行政处罚规定有什么?
1、行政处罚同样可以对于人的自由有一定限制,但是这个限制是非常有限的,也不能够算作刑法当中的拘役和管制,只能叫做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的过程当中,通常是用一天以上15天以下的日期,不可以再比这时间更长了。存在主动消除或减轻海事违法行为的情况,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3、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订)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2、为提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效率和市场规范,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以下规定。第二章专门针对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这一活动包括专门提供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通过合同承担他人设施的运营管理服务。
3、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需要遵循的行政许可依据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法律文件: 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此决定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条件和程序,为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提供了行政许可的法律基础。
4、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5、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
船舶生产许可证归哪个部门办理
1、法律分析:船舶生产许可证归市交通局办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交通局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市。市交通局、委根据省交通厅授权和有关规定,考虑本地区及相邻地区船舶修造能力和运力的情况,核准后发给船舶生产许可证,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2、第九条 《船舶生产许可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授权各市交通局(委)核发。各市交通局(委)每季末将发放情况用书面报省交通厅备查。第十条 未经省船舶检验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和省交通厅批准;各市交通局(委)不得擅自扩大批准乡镇船舶修造厂的业务范围。省交通厅有权对越权审批作出相应处理。
3、法律分析:船舶生产许可证办理时所需要的文件: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4、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 舶。
5、船舶相关证照、水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因为观光船涉及营业、驾驶、水运和餐饮。具体如下:营业执照,需到工商部门办理。船舶相关证照(船检证书、安全配员等)需到海事部门办理。水运经营许可证需到交通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如游船涉及餐饮的话需到卫生部门办理)。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障港口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发挥港口在全省水路运输中的枢纽作用,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于2012年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替代了1996年、1997年、2004年和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此修订旨在规范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对于船长在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登记程序可适当简化,具体办法由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办法中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章主要针对渔业船舶的国籍登记。渔业船舶进行国籍登记,是取得航行权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