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介绍
1、在安排引航计划和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厦门港引航机构会考虑被引领船舶的类型和吨位,根据需要使用相应数量、马力的适航拖轮。港口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需为被引领船舶提供安全靠离、移泊的条件。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港口的引航管理,适应港口生产需要,保证船舶航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港及其相关水域内的一切引航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全国引航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的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遵循严格的规章制度。具体规定如下:第五十八条,关于术语的定义,引航指的是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引航员,在指定机构的安排下,负责引领船舶进行航行、靠泊、离泊等操作。见习引航是指助理引航员在一级或二级引航员指导下进行的实践训练。
4、在国家层面,交通部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督全国的引航员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执行,他们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引航员管理的相关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在本办法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管辖区域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