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过户有法律效力吗
1、因此可以明确,协议过户具备法律效力,但必须遵守法纪规定,保持合理的条款设置,并办理相应的合法手续。只有如此,才能够保证各方的权益不受到损害,避免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困扰。
2、签订的买卖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过户只要是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受到欺诈或者胁迫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车辆是按照正常手续去办理过户的,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这样就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分情况而定。
3、房屋协议过户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但是还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这样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4、房屋协议过户是具有法律协力的。只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还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这样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5、【法律分析】过户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将机动车过户给其他人时,需要确保该机动车涉及到的所有违法记录全部已经清除,然后和对方一起到车辆管理部门签订过户合同即可。
班轮公会与航运联盟的区别
1、班轮公会是在同一航线上相互竞争的有关班轮公司之间,为了摆脱和限制航线竞争而形成的一种联合经营的垄断性组织,是航运卡特尔在班轮市场内最常见的组织形式。班轮公会的成员由不同国家的船公司所组成,因此,这种航运卡特尔组织具有国际性质。班轮公会是所在航线上的垄断组织,对航线市场能施加垄断力量。
2、班轮公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在某一特定航线或某一特定区域各航线上,为减少或避免竞争,维护彼此利益,通过在运价及其他经营活动方面达成协议而建立的具有某种垄断经营性质的国际航运企业组织。20世纪90年代以来,航运供求矛盾日益尖锐,航运市场进入前所未有的困难时期。
3、航运联盟的存在实质上就是一种资源共享的合作关系,像共享船舶、码头、舱位等等,按照不同的合作协议形式进行不同的资源共享。航运联盟的前身是班轮公会,班轮公会也是由船公司自发组成的不受任何国家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组织要求,为保护船公司彼此利益的一个航运垄断组织。
船舶买卖合同书样本
1、船舶买卖合同书样本1 卖方: 地址: 买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协,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达成转让船舶“”的协议。
2、交船前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船后费用由买方承担。船舶交易时的费用由买方负责。登记处理 船舶移交后,卖方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买方办理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3、甲方收到全部船款和油款后,双方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船舶产权正式移交给乙方。甲方全体船员离船,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支付每位船员补贴人民币(或美元)---。若交船前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合同自动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项。
4、船舶将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接。卖方应在签订交接协议后,及时将船舶移至交船地点。卖方应负责船舶的自然损耗外的维修恢复。买方负责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备件与债务 船舶的备品、备件、工属具随船交付买方。船上气胀筏、救生浮具、救生衣及通导设备归买方所有。
比较海上运输三大国际公约的异同点
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不同 《海牙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维斯比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汉堡规则》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海商法的内容选节
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海商法主要涵盖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涉及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以及海江、江海间的直达运输。但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运输包括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运输,但不包括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及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船舶还包括船舶属具。
本书深入详尽地探讨了海商法的核心理论和基础知识。全书分为五个部分,旨在全面剖析这一领域的各个方面。首先,第一编总论涵盖了海商法概述,详细阐述了船舶与船舶物权,以及海上运输管理的相关法规。这部分为读者提供了对整个领域基本框架的理解。第二编海上运输与拖航聚焦于实际操作中的运输合同。
船舶包括船舶属具。②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③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介绍
1、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发[2011]7号),旨在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民事案件。
2、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11〕41号)。此通知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通知内容包括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修改,旨在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的案由界定。
4、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5、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正式发布,对2007年10月29日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首次修订。这一修订旨在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统一确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