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泊不按规定记录垃圾怎么处罚
1、残油或废油,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主管部门将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万至10万元,造成污染的还需采取治理措施,罚款2万至20万元。若逾期未治理,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主管部门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费用由船舶承担。
2、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港航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有权给予书面警告或罚款,金额范围在1000元至30000元之间,包括未经批准擅自接收垃圾、未按规定收集处理垃圾、非法堆放垃圾和固体废物等行为,均会受到罚款,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
3、对于隐瞒境内或境外登记事实,导致双重国籍的情况,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将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根据船只大小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
4、针对污染行为,第十十二条中,船舶如造成渔港污染或未按规定使用消油剂、记录污染信息,船长将被警告,严重者罚款100至1000元。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燃放烟花爆竹,未经批准也会受到警告和罚款。
5、■《垃圾记录簿》:由于法律规定,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在长江水域防治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在《管理规定》第六章。当发生污染事故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港航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对严重污染者,有权强制清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造成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为确保长江水域免受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污染,保护这一重要水体的环境,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制定而成。
第五章 特别规定中,长江沿岸的港航监督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构负有重要的职责。他们需确保港口船舶垃圾接收单位与城市环卫部门之间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以及时且妥善地处理船舶垃圾,防止污染长江水域。在船舶日常操作中,第二十一条强调了清洁标准。
对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长江水域,相关管理规定有明确要求。首先,第五条规定,总长度超过12米的船舶需在船上设置统一监制的告示牌,明确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必要性以及违规处罚。告示牌的设立旨在提升公众意识,确保遵守相关规定。
我国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有什么规定呢?
第十四条船舶应当将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特殊海域排放污染物,以保护这些敏感区域的环境。第十六条规定,船舶在处理污染物时必须记录在专门的记录簿中,以确保操作的透明度。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需在船上有2年的保存期,而含油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则需保留3年。
对于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危险成分的污染物,需遵守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来自疫区的船舶污染物需经检疫处理后才能接收和处理。船舶应配备封闭、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实施袋装。垃圾需分类收集和存放,有毒有害垃圾应单独存放。向港口接收设施或接收单位排放有毒有害垃圾时,需说明相关物质信息。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进步,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建设,推动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绿色发展。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