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业务范围
通常,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范围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客货运组织工作:包括客运组织中的代办客票、旅客上下船手续;货运组织中的揽货、订舱、绘制出口货物积载计划、签发提单、提货单、办理海上联运货物的中转业务。
通常,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范围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客货运组织工作 客运组织:代办客票、办理旅客上下船手续等;货运组织:代为揽货、冾订舱位;绘制出口货物积载计划,缮制各种货运单证;签发提单、提货单;办理海上联运货物的中转业务等。
货运业务:包括货物的接收、处理和运输,保障货物的安全抵达。其他服务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签提单等非直接装卸货的增值服务。总的来说,船代公司扮演着连接船方与港口、确保船舶运营顺利进行的重要角色,提供全方位的船舶代理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
1、法律分析: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 海事特别程序案件。
2、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为了充分展现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效能,以及海事法院的审判职责,198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决定》。
4、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3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运输、作业(含捕捞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3港口作业纠纷案件。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法院的管辖权依据我国法律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海事诉讼案件管辖权确定原则的规定,收案范围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对广州海事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 海事特别程序案件。
为了充分展现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效能,以及海事法院的审判职责,198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