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的乡镇船舶包括:(1)乡、镇、村企业、集体和个人运营的用于客货运输的运输船舶,以及自用从事农副业生产和服务的船舶;(2)在江、河、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中的游览船只;(3)城乡渡口(公路渡口除外)的渡船;(4)参与渔业捕捞、养殖及相关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
3、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水上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乡镇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渡口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
4、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5、乡镇人民政府需向计划购置或建造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指导。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加强船舶维护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处于良好航行状态。自用船舶航行需满足以下条件:经检验合格、持有登记证书、配备规定驾驶人员。
6、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 严禁超载、偏载航行,防止意外事故。- 船舶垃圾、油污水集中处理,遵守防污规定。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 持有符合要求的有效证件和安全证书。- 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消防器材和油污处理设施。- 配备高频电话,设有安全紧急通道。- 按指定线路、站点航行,定点靠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章明确了法律责任条款,确保了对相关行为的有效监管。第三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违法情况,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4、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遵守规定: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定期检修保养,确保适航。从事水上运输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适任证书,严禁任用无证人员。合理调度船舶,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接受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5、定义,包括“本规则”、“公司”、“主管机关”等概念的明确解释。2 目标,规定了规则在保障安全、防止污染和人员伤亡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及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如提供安全环境、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提升人员技能等。3 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6、本规则共七章五十七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2002年发布的第1号令,我们出台了《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这项规定是在2002年5月20日的第8次部务会议中审议通过,并自同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项法规的出台,旨在强化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管,以确保航行安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3、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车辆、货物和乘客有明确的要求。首先,车辆搭乘滚装船舶时必须符合规定(第四十条),需要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需填写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如实申报车辆及其装载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性质、重量和体积。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5、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船舶检验的相关要求。建造或改建滚装船舶时,必须遵循国家规定,并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第三十一条)。
船舶工业安全管理五项原则
1、船舶工业安全管理的五项原则包括综合治理原则、主管原则、否决权原则、从严原则和标准化原则,这些原则是根据当前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并且在一段时期内需要严格遵循。综合治理原则强调了全面管理的重要性,涵盖了从设计、制造到运营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2、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预防为主。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则: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⑵大运前对重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可以使企业更加重视大运期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和职业病的发生,从而保证大运会更加安全、平稳的进行。
4、船舶不服从调度管理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船舶和港埠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乱收费、敲诈勒索司机、货主、旅客行为的,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港埠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对行为人和岗位责任人分别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二是抓源头管理。严格行业项目的许可、准入、审查、报批关,重点把好危化品使用单位的安全许可和油漆市场配套项目建设安全关,严控新上高危企业和高危项目,加强“三同时”管理。三是依法责任追究。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强事前处罚力度。
6、安全管理。1零缺点管理。1顾客为上的经营理念。等等。 有效管理六原则 注重成果 管理重在追求或取得成果。检验管理的一个原则是:是否达到了目标,是否完成了任务。当然,这个原则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管理者应该把精力和注意力放在“行得通”的事情上。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车辆、货物和乘客有明确的要求。首先,车辆搭乘滚装船舶时必须符合规定(第四十条),需要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需填写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如实申报车辆及其装载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性质、重量和体积。
在本规定中,装货处所特指滚装船舶内专为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区域,以及通往这些区域的围壁通道。而装车处所则是指船舶甲板以上或以下设有隔离舱壁,用于装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并允许车辆进出的封闭区域。
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船舶检验的相关要求。建造或改建滚装船舶时,必须遵循国家规定,并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第三十一条)。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1、法律分析: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本规则共七章五十七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3、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5、为规范中国和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停泊在、作业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但不包括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艇。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等原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包括船旗国和港口国的监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详细规范如下:第八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除遵循《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需遵守交通部及主管机关发布的航行、避让特别规定。这意味着船舶需要在特定的水域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航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