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具备条件方可航行
依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7条,“海船系指在内陆水域、遮蔽水域和港区水域以外航行的运输船和非运输船。”“运输船系指在海上从事商业性运送旅客和货物的机动船舶。”“非运输船系指运输船以外的任何海上机动船舶。”简单地说,海船就是符合法定条件并具有航海能力的机动船舶。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方面能够满足航行、作业中一般的安全要求,能够克服可预见的风险而安全航行。《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禁止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第十条 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图纸建造乡镇自用船舶。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决定购置或者建造乡镇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第八条 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做了哪些规定
内河船舶避碰规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定,旨在确保内河船舶航行的安全,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这些规则明确规定了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遵循的航行原则和避让原则。首先,内河船舶在航行时,必须遵循特定的航行原则。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这些法律责任的设定,有助于强化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威慑力,保障内河交通的安全稳定。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相关要求。第十四条强调,所有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悬挂国旗,并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报废船舶禁止航行或作业。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章规定了多项法律责任,针对不同违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第六十三条,如果船舶或浮动设施应报废却仍在内河航行或作业,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其停航或停止作业,并可能没收船只或设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浮动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