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在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旨在确保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运营。
已经于2010年11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旨在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贵州省省长赵克志在2010年12月14日签署并公布了这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乡镇运输船舶的完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中,对于乡镇船舶的修造和买卖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根据第二十五条,任何从事乡镇船舶修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由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技术标准颁发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航道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航道保护详细阐述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航道保护措施和责任。第三十条强调了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定,维护航行秩序。若船舶遇有沉没危险,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驶离航道,以避免对交通和其它船舶构成威胁。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与港口秩序,确保航行安全及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应遵守本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相关法令、规章和规定。港务监督有权对船舶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规定。沿海水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规定的管辖水域。
第一条 长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关于船舶避碰,本规则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未提及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1957年3月12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对于货物运输,滚装船舶不得承运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积载必须符合船舶检验机构的规定,并按系固手册进行车辆固定。船舶载重量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线,装载车辆时需专人检查并记录安全状况。滚装客船严格控制客票销售,不允许超额出售,且不得载运危险货物。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凭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由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表明其业已办理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保险的证明文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