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修订)
1、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专门用语定义: 渔业捕捞活动指的是包括捕捞和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以及与此相关的支持和服务行为,但不包括娱乐性游钓和滩涂手工采集未养殖管理的水产品。
2、首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包括了渔业捕捞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渔民需要根据规定的程序提交许可申请,包括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符合相关的资质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还规定了捕捞许可的有效期和范围。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5月9日农业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和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用航标、渔业航标不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渔业港口建设、维护以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提高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水平。
每年我国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较高。渔业法草案着力把好渔船“安全关”,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对船舶适航性能、安全通导、船位监测、消防救生及防污染设备配备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渔业法草案对造船环节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能、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第七条 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十九条 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前款所称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
我国渔船到公海从事捕捞遵守哪些规定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国的渔船在遵守国际海洋法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进行合法的捕鱼作业。 海洋公约规定,各国渔船享有在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捕捞的权利,同时也有责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尽管我国的渔船可以在国际水域捕捞,但必须遵守相关国际条约和协定,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
我国渔民在公海进行捕捞活动时,需严格遵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规定。首先,必须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准,并领取相应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此证需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以便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不同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分类。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需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该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