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最新(非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5-03-27阅读次数: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章主要针对渔业船舶的国籍登记。渔业船舶进行国籍登记,是取得航行权的先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九章 监督管理着重于确保渔业船舶登记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四十八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渔业船舶数据库,提升服务水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公务船艇,简称渔政船。第三条:渔政船的建造需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