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做了哪些规定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违反规定超载的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船员可能面临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
第九条规定,船员必须接受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根据需要进行特殊培训,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证件,才能担任相应职务。无证船员不得上岗。第十条强调了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安全管理的责任,要求建立和维护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船员的适任资格,禁止使用无证船员。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阳江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维护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船舶安全责任书1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安全管理责任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阳江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维护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