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09阅读次数: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船员的职责有哪些规定

1、六)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长为保障船舶上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在船舶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涵盖了船长、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广义上的船员包括了船上的所有任职人员,而狭义上的船员仅指那些与船舶所有人签订雇佣协议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在国际上,各国海商法通常会明确规定船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任职资格。

4、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明确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对船员服务机构的分类、准入条件、设立机构的申请和审批,以及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内容、变更、核查、延续和注销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建立《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制度。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本规则共七章五十七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2、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3、为规范中国和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停泊在、作业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但不包括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艇。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等原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包括船旗国和港口国的监督。

4、宁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详细规定了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的行为准则。首先,第十五条强调了所有在VTS管理区域航行、锚泊和作业的船舶必须服从VTS中心的统一指挥和管理。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船只在穿越正在进行水上作业、沉船打捞等活动的船舶时,应减速并通过保持安全距离以确保航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附则 解释权:该办法的解释权归农业部所有。生效日期: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是保障渔业船员权益、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的重要法规,对于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以下几点: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与渡口渡船及渡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3、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法律依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6、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第十一条 在内河水域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