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活区场所管理(船舶属地管理)
发布时间:2024-06-16阅读次数:32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98修正)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水域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的治安管理。前款所称的“本省内河水域”是指本省大陆天然及人工的江河和湖泊,包括通航水域、港口以及不通航水域。

2、第十三条修改为:“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本省内河水域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按照《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的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3、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第四十二条 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工具的水路运输。但各省交通运输厅(局)可另行制订省内排筏运输管理办法。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1、法律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3、第四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其陆域环境卫生责任区按《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外的水面漂浮垃圾,由水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打捞清除。

2、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部门职责)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将相关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纳入河道养护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3、第七条修改为:使用岸线单位的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保洁要求,由水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并书面告知各责任单位。各单位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责任不得转移。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其陆域环境卫生责任区按《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流动的船舶能作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吗

1、流动摊可以办营业执照,流动摊位如果是在当地政府以及城市管理规划允许的区域则是合法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2、建议你办个体户营业执照,手续简单,费用低。首先去工商部门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定你快餐店的名字),同时咨询一下工商部门,告诉他们你的快餐店的经营面积,看看是否需要办理消防。

3、就近办理。凡从事个体运输业经营的,须提供相关资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办理《营业执照》,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经营场所以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为准,无法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可以提交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4、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以及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卫生及消防验收证明等。其次带着准备的材料到当地税务局大厅。最后去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办理轮船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

5、流动摊位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也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因为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住所使用证明,而流动摊贩是提供不了的。但是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一)厂、站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二)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三)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第十条 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

2、年。根据查询造价通信息显示: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于1991年5月25日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31号令发布,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3、第七条 码头出租单位与租赁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防火协议书》,根据公安部(89)公消发292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租赁单位的防火督促检查,防止火灾发生。第二章 消防管理第八条 船大队或管理处要把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中,建立义务消防队,全面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

4、第十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处理有关重大安全事故、海域污染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防火、防爆等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