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码头岸线船舶管理工作(码头船舶管理方案)
发布时间:2024-06-20阅读次数:21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鼓励港口经营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的设施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港口作业过程造成污染。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法律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人民防空安全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为运营提供基础条件。

4、法律分析: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6、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江苏省港口条例的江苏省港口条例

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建设渔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行为,会被勒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处以罚款,金额范围是一万元至五万元。第四十六条: 擅自改变渔业港口性质和功能,同样需限时改正,罚款一万至五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这是依据全省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的,明确了全省渔业港口的分布规划,它明确了港口的分布区域以及其功能定位。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太仓港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利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海南省船舶管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什么?

1、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本船及船员的安全负直接责任。第三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沿海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第三条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价格、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3、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琼州海峡从事营业性客船、客滚船(含火车轮渡的客滚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和水路运输服务,适用本规定。

4、市、县、自治县公安边防机关及公安边防派出机构负责沿海辖区内居民、船舶及其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维护辖区的边防治安秩序。海上公安边防机构负责维护本省海域边防治安秩序。

5、部队在琼州海峡水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码头、船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船舶当天航行超过10小时的,必须增配1名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