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代理税收政策(船舶代理费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4-06-23阅读次数:16

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有哪些?

1、企业所得税的调减事项包括企业发生的法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以及免征减征项目等,其中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

2、企业所得税调增事项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税收滞纳金、国债利息收入、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等。

3、宣传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主营业务收入为基础×扣除额度为15%;提前准备好所有调整;冲减费用,具体未产生的,全部调增;固资使用寿命低于税法要求的,必须增加;必须增加处罚和税收滞纳金;1超出社会养老保险限额的医疗保险也需要增加。以上是所得税增减项目的相关内容。

4、纳税的调增调减项目有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和资产类调整项目。收入类调整项目 视同销售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等。

5、纳税调增的项目如下: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

船舶代理费用适用国际运输税收协定吗

1、这个也是适用国际运输税收协定的。税收约定执行原则:(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免予征税。

2、根据“协定或协议”规定,对国际运输收入同时免征营业税的,由申请人向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出示《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免税。

4、六)非专门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以其拥有的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国际运输收入。海运和空运条款中没有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有关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从事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所述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的处理,参照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人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087)(以下简称《征税办法》)的规定,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团运藏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人、所得应在中由进行纳税。

税收。对于外国航运公司,根据1996年10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其承担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和我国目前所能承担的国民待遇要求是一致的。

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其中,有些重要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以后发布,如《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税收法律: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税收法律创制的程序包括:一是税收法律案的提出,由有权提出议案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修改、制定,废止法律的建议。实践中,一般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税收法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