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颜色管理(船舶垃圾颜色分类)
发布时间:2024-06-29阅读次数:15

船舶环境垃圾处理规范

1、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船舶应当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2、对于不足400总吨且载客不足15人的船舶,垃圾处理情况需如实记录在《航行日志》中,同样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检查。严格禁止船舶直接将垃圾排放入江。所有船舶需配备密封、不渗漏的垃圾储存容器,垃圾应运往指定接收设施,确保环境卫生。

3、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综上所诉:船舶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生活污水,如不经正确处理而排入水域将会造成污染。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1、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2、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等。2022年污水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如下: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3、升。船舶生活污水每人每天70升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监管机构制定和管理规定的。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规定主要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监管机构制定和管理,包括每人每天生活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70升,而且必须经过适当的处理和过滤后才能进行排放。

4、总氮排放限值不超过15毫克/升; 总磷排放限值不超过0.5毫克/升; 生化需氧量(BOD5)排放限值不超过50毫克/升;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限值不超过125毫克/升; 悬浮物排放限值不超过35毫克/升。

船舶污染物如何纳入城市废弃物管理

方式如下。船舶垃圾按照固体废物实施管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方法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管理。接收后上岸的船舶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船舶生活污水经处置单位处理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第十三条 船舶垃圾按照固体废物实施管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方法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管理。接收后上岸的船舶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

第九条 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等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设与其服务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设施、设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在显著位置公开船舶污染物的接收点、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船舶及时送交船舶污染物。

对所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2、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经2009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

4、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六十五条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5、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