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运输管理关系(船舶运输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发布时间:2024-07-29阅读次数:15

运油船归属哪个部门管理

管船舶运输的是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指1998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简称中国海事局或海事局)已经成立。海事局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船舶装运其它一般危险货物,可由港口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副本抄送港务监督备案。第六条 干货船装载爆炸物品或桶装一级易燃液体,必须事先申请船舶检验部门对其结构、装置及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报告,才准办理装载手续。散装一级易燃液体的船舶必须具有船检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根据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各类船舶报废年限如下表。在回答该问题时,该规定已经过4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

4、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第二十八条 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2、第四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3、法律依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4、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首先,经营者需要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运输活动。其次,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船舶和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和船员的适任。

5、第十一条修改为:经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出具筹建通知书。当事人凭筹建通知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申请审核等手续。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第六条 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于2006年7月5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船舶营运管理,监督和处罚,附则5章43条,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4、对于载运轻质油的船舶,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该规定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并经两次修订。规定附录1《海船船龄标准》明确,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其强制报废船龄为3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