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8-04阅读次数:10

海事局公务员主要干什么工作?发展前景怎样

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八)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广州海事局公务员的待遇总体上是相当不错的。他们的薪资构成相当完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以及全面的五险一金保障。尽管目前的医疗费用报销方式在逐步调整,但公车改革补贴也在福利待遇中占有一定的位置,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补贴支持。

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指导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工作。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乡镇运输船舶的完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六条,人事管理可由县(市)交通局直接负责,或由乡镇政府管理,具体执行由当地政府决定。交管站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交通政策、制定并实施交通规划、组织民工参与建设、管理运输市场、教育运输业户、安全管理、修理业管理、路政管理、船舶检验和收费等,要求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廉洁从政,深入乡村服务群众。

3、第十条 自治区对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经营者,应当自开航之日起十日内向业务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为保证乡镇自用船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特别提到的是农业自用船舶,这些是农民个人所有,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并且限定在乡镇范围内或临近乡镇航行,它们在地方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小型游乐船舶则限定为船长小于5米,由游客自行驾驶的船只,这类船舶通常用于休闲娱乐,安全规定在条例中同样受到重视。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此次决定的核心内容涉及对部分现有的政府规章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废止那些不再符合当前管理需求的规定,继续实施那些具有实效并应继续保持执行的规章,以及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新形势和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重庆市乡镇船舶的经营性运输生产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第三章的条款,乡镇船舶经营者必须首先获取相应的经营资格。具备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水运企业,应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乡镇船舶能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条件。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专门针对游览船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根据第二十三条,游览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是造船厂提供的并由船舶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合格证书,以此证明其符合航行安全标准,随后需到港监机构进行船舶登记。

根据《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八章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旦乡镇船舶遭遇事故,船上人员应立即采取行动进行自救,并尽快向最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如果涉及到渔业船舶,还需同时通知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首先,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章,所有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的业主及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水上交通法规,按照船舶检验机构的许可区域和载重量限制航行,严格禁止超载和违章操作。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首先,渔业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需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制(第十七条),确保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他们需根据船舶性能、船员条件以及限定的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进行航行和作业,避免对其他船舶造成妨碍。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游览船和自用船的相关管理措施。首先,游览船如在江河、湖泊、水库以及风景区、公园的水域运营,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是造船厂家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才能在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保航行安全。

所有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责管理的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此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