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船舶管理通知(农业船舶管理通知文件)
发布时间:2024-08-28阅读次数:14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总吨以下渔业船舶。截止于2022年9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业经2006年3月16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显示渔业船员乙类五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是指渔船的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和无线电人员的适任证书。

合格者发给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第五条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水产品国际运输船舶的船员,现持有远洋或外海航区二等或三等甲类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者,在一九九五年九月三十日前可以按照本补充办法的规定,申请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考试。发证时,证书限定“水产品运输船舶”。

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备农业局。

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2、第十六条:无有效船名、船号及证书的船舶禁止离港,并对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以船价2倍以下罚款。如无有效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改变标识或伪造证书,将加重处罚。

3、在实施过程中,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它结合渔业船舶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了符合实际需要的检验标准和要求,确保了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该规定还强调了检验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了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了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第二十二条强调船舶需配备合格船员和安全设备,危险物品管理严格,甲板和驾驶室顶部不得放置影响安全的物品。进出渔业港口需办理签证并接受监督。在外港口水域的渔业船舶需接受渔政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而报废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游览船和自用船的相关管理措施。首先,游览船如在江河、湖泊、水库以及风景区、公园的水域运营,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是造船厂家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才能在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保航行安全。

2、首先,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章,所有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的业主及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水上交通法规,按照船舶检验机构的许可区域和载重量限制航行,严格禁止超载和违章操作。

3、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首先,渔业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需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制(第十七条),确保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他们需根据船舶性能、船员条件以及限定的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进行航行和作业,避免对其他船舶造成妨碍。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2、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3、渔政船的设计、建造规范和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 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