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电子书(国际海运船舶代理)
发布时间:2024-08-29阅读次数:6

船舶代理业务范围

1、通常,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范围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客货运组织工作:包括客运组织中的代办客票、旅客上下船手续;货运组织中的揽货、订舱、绘制出口货物积载计划、签发提单、提货单、办理海上联运货物的中转业务。

2、货运业务:包括货物的接收、处理和运输,保障货物的安全抵达。其他服务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签提单等非直接装卸货的增值服务。总的来说,船代公司扮演着连接船方与港口、确保船舶运营顺利进行的重要角色,提供全方位的船舶代理服务。

3、船代公司的主要业务涵盖了船舶代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船舶进出口手续代理,协助客户完成船舶的报关、报检等手续。 货物装卸协调,确保货物及时、高效地装卸上船。 船舶安全保障服务,为船舶提供安全监控和应急响应。

国际船舶代理与无船承运业务实务内容简介

1、首先我们从两者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也就是说托运人订舱时, 无船承运人是根据自己的运价本向托运人报价, 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洽订舱位, 安排货物的运输。

2、我国《海运条例》中把无船承运人叫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

3、我国《海运条例》将无船承运人称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

4、定义:无船承运人是指不拥有自己的船舶,却为他人提供海上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这类主体通常是非船舶的国际货运代理或物流公司。此外,获得交通部审核批准的无船承运人(NVOCC)许可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提供此类服务。 法规:在中国,《海运条例》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称为无船承运人。

5、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6、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代理人、签发提单代理人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代理人名称、注册地、住所、联系方式。代理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有关代理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

国际船舶代理与无船承运业务实务基本信息

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条例》第七条又规定,“无船承运人是通过国际船舶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换句话说, 无船承运人本身并不提供、经营船舶, 所以相对实际承运人而言, 无船承运人是契约承运人。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 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 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

《国际船舶代理与无船承运业务—实务英语》一书 简介中说到“此书分别有重点地针对船舶代理服务范围、海关手续、海运提单、货物积载原则等海事英语进行编排,不仅是国际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业者掌握海事英语的必备读物,也能满足从事国际航运相关业务的人员学习专业英语的需要。

对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程序类似,需要提交申请书、母公司的相关证书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国际船舶代理和管理业务的申请人需满足特定条件,并提交商业登记文件、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明等,经地方交通部门审核并获得资格登记证书。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相关概念还包括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和缔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