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4-06-06阅读次数: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哪些活动受其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以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为例,装运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装运时间、装卸港、分批装运和转运、备货通知、派船通知、装船通知、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规定如下:第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才能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公布班期和接受订舱。共同派船、舱位互换和联合经营同样需遵守这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章,规定了针对特定区域和国际海上运输的相关管理措施:第五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业务时,参照本条例执行,享有同等的适用权利。

国际海运条例中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1、第三十三条强调,外商同样经批准后,可以设立相关企业为中国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如承揽货物、代签提单等。若未在中国设立相关企业,则需委托中国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这些业务。

2、第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才能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公布班期和接受订舱。共同派船、舱位互换和联合经营同样需遵守这一规定。

3、第六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4、五)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六)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船舶必须具备适航条件,确保安全、船舶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船舶的适航条件指的是船舶的结构、设备、载重、航行速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持证情况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船舶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要求,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规范,促进公平竞争,本条例旨在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的稳定,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如何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这些主体作为承运人时,远洋承运人、联合运输中的前程承运人、续程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为实际承运人。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必须办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交通部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资格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

国际海运船舶运营方式 国际海运船舶营运的方式:1,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 , 定期船运输。

C、国际集装箱海运运输 运输范围: 从世界各主要港口海运到中国港口(天津、上海、大连、广东、青岛等)的进口货物;经中国港口到世界各地港口出口的货物。 集装箱运输:集装箱运输主要是班轮运输。其特点是: 1)具有固定航线、船期、港口、费率。 2)运费内包括装卸费用,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可以为水路运输经营者提供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2、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4、《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第九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5、该条例涵盖了水路运输的各个方面,包括运输经营、船舶管理、安全管理、市场监管等内容,为水路运输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运输经营规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从事运输活动。

6、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