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审批依据(国际船舶代理人)
发布时间:2024-09-12阅读次数:12

国际海运条例中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六)《海运条例》第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三)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以下是其中几条主要条款的改写:第四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者,将面临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地方交通部门的处罚。

这些主体作为承运人时,远洋承运人、联合运输中的前程承运人、续程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为实际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国际海运活动的管理与经营。根据《海运条例》,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需遵循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监管国际海上运输及辅助业务,促进竞争,禁止不正当行为。条例中定义了关键术语,如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包括船舶运营、货物运输、提单签发等各个环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申请和运营要求。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经营国际船舶运输或相关业务,需符合《海运条例》的条件,同时考虑交通部发布的市场状况和政策。交通部会公开这些信息,未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依据。

3、设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规定办理。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申请,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级交通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0日内转报,交通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后办理设立手续并领取相应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在新增或调整航线、船舶和班期时,需公告并按《海运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向交通部指定媒体公示,并进行备案。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6、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时,交通部或经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海运条例》第六章的条款以及本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出现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所描述的情况,交通部或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有权将相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2、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3、首先,第三十一条明确,外商如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务,应遵循本章的规定。如果本章未作详细说明,将适用条例其他相关规定。接着,第三十二条指出,经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等业务。

4、中国籍船员按照《海关对我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规定的限量予以外留,并必须经海关办理征免手续后,方准携带上岸。第四条不属本规定第三条核准外留的烟、酒,应全部集中储存,由船舶负责人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见附件二)上列明,向海关申报。

5、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6、四)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五)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六)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第四十二条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拟进出境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1、首先,第三十一条明确,外商如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务,应遵循本章的规定。如果本章未作详细说明,将适用条例其他相关规定。接着,第三十二条指出,经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等业务。

2、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设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规定办理。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申请,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级交通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0日内转报,交通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后办理设立手续并领取相应证书。

4、无船承运业务的申请人需提交提单登记申请,包括申请书、商业登记文件、提单格式样本等,并遵守保证金规定。交通部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信息。企业如有变更,如名称、出资人或终止经营,需向原资格许可或登记机关备案。

5、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管理、货物仓储和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也有明确的规定,分别由依法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提供服务。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商业登记文件、专用发票等概念在细则中均有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