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18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3、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修正)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2、第十一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使用与船舶国籍证书相同的编号。第十二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格式按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分为三种,其具体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
3、轮机部:- 3000KW及以上:轮机长、大管轮等各1人,值班机工3人,按航行时间调整。- 自动化机舱可减少人员。- 港内船舶:根据功率配备人员。客运部:根据乘客数量和航程配备客运部人员。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和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同样包含详细的等级和航行时间规定。
4、第八条 本规则附录附录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3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培训机构需严格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内容进行操作,包括指定的培训项目、地点和规模,确保培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船员需在获得许可证的机构接受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机构需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安全、污染防治标准制定详细培训计划并实施。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_百度...
第一条 按局一九九一年新定的船舶编制,定编定岗之后,在船大队(或管理处)设立机动船员,组成机动船员队。为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机动船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洋预报系统的整体效益,加强对海洋预报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更好地为沿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避免重复、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海洋预报业务体制的原则。
【答案】:经国务院正式授权,由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于1993年5月31日正式颁布施行。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规定海域属国家所有。
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航务安全监督处是我局负责局属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我局各类船舶在各港口执行任务时,均应尊重沿海各港务监督根据国际有关公约和我国有关法规所实施的安全检查。
渔船船员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政策全文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宗旨在于规范和提升船员管理,确保船员的专业素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同时保护水域环境。此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相关活动。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