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业务意见(船舶管理情况汇报)
发布时间:2024-09-28阅读次数:15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规定

1、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旨在规范市场运营,确保水路运输安全,并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及其监管活动。船舶管理业,即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协议,为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经营人提供一系列服务。

2、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船长、轮机长资格,并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兼职。第二条,申请经营要求:申请人需提交详细材料,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股东证明、公司章程等,并提供专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

3、在经营行为方面,第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例如,不得以低于市场合理水平的价格服务,以破坏公平竞争;不得在账外给予回扣;不得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不允许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以及任何被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国内船舶管理业的处罚规定在第五章中详细列出。根据第二十三条,若未经审批擅自从事船舶管理业务,或超出经营范围,将面临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其中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若无违法所得,罚款额度将定在一万元以下。强制他人选择非指定的船舶管理服务也会受到同样的处罚。

5、配备足够的专职管理人员,如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30艘需分别配备1-4名海务和机务人员,内河船数量也相应要求。拥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建立并运行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遵守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6、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监管规定在第四章中有明确的阐述。根据条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肩负起关键的职责,他们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严谨的监督,并对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海事管理机构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负责对船舶的安全状况以及船舶可能对水域造成的污染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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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船舶转让挂牌期间,转让方或其代理人应接受意向受让方或其代理人的咨询洽谈。第十四条 船舶转让挂牌期满,转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受让方。第十五条 船舶公示期间,对公示信息存有疑义的会员,可以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递交书面材料。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2、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3、申请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同时将申请材料分别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级港航管理部门。市港航管理部门对所收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省港航管理部门。省港航管理部门对所收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进行登记。

4、中国籍船员按照《海关对我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规定的限量予以外留,并必须经海关办理征免手续后,方准携带上岸。第四条不属本规定第三条核准外留的烟、酒,应全部集中储存,由船舶负责人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见附件二)上列明,向海关申报。

5、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6、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应当提交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污染危害性评估报告。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是做什么的?

1、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主要负责协调、规划和控制国际航运活动,确保这些活动能够高效、安全、经济地进行。这一领域涵盖了从货物和乘客的运输、船舶的运营和维护,到与航运相关的各种法规和政策的遵守等多个方面。在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中,一个核心的任务是物流规划。

2、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岗位是:港口企业一线操作,如泊位、船舶、堆场等策划和闸口作业、理货等;航运企业一线操作,如船舶调度、商务审核、租船操作、单证操作、箱管等;货代及船代企业,如揽货、报关、单证操作、外勤、内勤等。

3、航运管理:掌握船舶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关键技能。海上保险:了解保险在航运中的作用,学会风险防范和保险索赔。多式联运:理解不同运输方式的整合,优化物流路径和成本。航运英语:强化英语交流能力,适应国际化工作环境。报关业务:熟悉海关法规和报关流程,确保合规操作。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需根据所在地规定设立,非盈利性,提供交易场所和专业服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需合理布局并备案管理。设立条件包括固定的场所、专业人员、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条件等。服务对象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接受备案和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船舶交易管理、保护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同另一方依照规定程序、方式进行的船舶买卖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买卖各类运输、工程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保障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船舶交易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广州市航务管理局是船舶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上海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航运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航运交易所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证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上海航运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