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pdf)
发布时间:2024-09-30阅读次数:11

船舶生产许可证办理

法律分析:船舶生产许可证归市交通局办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交通局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市。市交通局、委根据省交通厅授权和有关规定,考虑本地区及相邻地区船舶修造能力和运力的情况,核准后发给船舶生产许可证,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法律分析:船舶生产许可证办理时所需要的文件: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船舶修造企业要合法运营,必须获得特定的许可证。这个许可证就是《船舶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所有船舶,以及依法设立、注册资本中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的企业法人船舶,需要登记。

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 舶。

五米以下观光船生产需要营业执照、船舶相关证照、水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因为观光船涉及营业、驾驶、水运和餐饮。具体如下:营业执照,需到工商部门办理。船舶相关证照(船检证书、安全配员等)需到海事部门办理。水运经营许可证需到交通部门办理。

先凭身份证到辖区的工商所(在哪可问左邻右舍的店铺),申请预核厂的名称,凭预核名称到“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生产(加工)许可证》。

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

1、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2、报停渔船要求恢复作业的,应分别向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渔船应合理配载,不准搭客和从事载货运输。特殊情况临时从事载客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删除第四十六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船首两侧字迹规格:四十四千瓦特(六十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为船体水面以上部分的五分之一;四十四千瓦特(六十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小于二十五厘米。第七条 渔业船舶不准搭客。改变渔业船舶作业性质,应报请市以上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促进渔业生产,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港口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港章。

3、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第三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建立安全防污染管理体系,防止海难导致的海洋污染。对于散装油类船舶,同样需办理油污损害保险。第三十四条: 在发生海难造成海洋重大污染时,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费用由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承担。渔港内的非军事和渔港外的渔业船舶,由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