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船舶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10-15阅读次数:4

交通部关于发布试行《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

第六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必须配有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船舶规范、船舶修造工艺和有关的技术标准的技术人员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第七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应配有足够数量的造船技术工人(包括修造船舶所需的持证焊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的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航行安全,根据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船舶修造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必须在技术认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船舶修造业务。第十五条 建造乡镇船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船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应当报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开工前还应当办理申请建造检验手续。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乡镇人民政府需向计划购置或建造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指导。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加强船舶维护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处于良好航行状态。自用船舶航行需满足以下条件:经检验合格、持有登记证书、配备规定驾驶人员。

2、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主要涉及乡镇船舶管理。

3、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所有乡镇的船舶和渡口,以及其中的所有渡运活动,范围广泛,旨在确保全面覆盖。第三条阐述了安全管理的核心原则。在岳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的管理采取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依法监管、乡镇全面负责、社会广泛监督以及将安全放在首位、预防为主的管理模式。

4、重庆市乡镇船舶的经营性运输生产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第三章的条款,乡镇船舶经营者必须首先获取相应的经营资格。具备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水运企业,应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乡镇船舶能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条件。

农用船舶该由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总则)》第五条规定,各有关乡镇和行政村要配备专、兼职船管员,由县交通局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变更船舶管理员均要在一星期内报县交通局备案。

如果5米以下动力船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那么该船舶应当定性为农用船舶,属于乡镇(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有关事项请向其咨询。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农民个人或联户的机动车船和常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须经县、市以上交通监理、航政部门检验合格,并办理报户(过户)、登记、发牌证手续;其驾驶、轮机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照。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渡船、农用自备船等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不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